岳阳市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保护土地资源,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综合利用和节约能源,提高新型墙体材料生产企业进行技术改造和科研开发的积极性,严格规范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使用,根据《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推广应用条例》和《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经主任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墙体材料专项扶持基金的使用范围是:
(一)新型墙体材料生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
(二)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
(三)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用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开支。
第三条 生产线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的贴息和补助项目条件:
(一)砖类: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3000万块(折标砖)总产能不低于9000万块(折标砖);
(二)板类: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m2、以页岩陶粒或粉煤灰陶粒骨料、粉煤灰或炉渣的掺配量不低于65 %的机制墙板;
(三)块类:年单线生产能力不低于10万m3、以粉煤灰为主要原料生产的加气砼砌块和轻集料陶粒砌块。
第四条 新型墙体材料新产品、新工艺及应用技术的研发和推广条件:
(一)充分利用地方废弃资源研发的获得了国家专利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经市住建部门确认,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新型墙体材料的科研项目;
(二)经省级墙改管理机构认定,在全省范围内未曾使用过的与发展新型墙体材料有关的新技术、新产品的开发与推广。
第五条 新型墙体材料示范项目和农村新型墙体材料示范房建设及试点工程的补贴条件:
(一)产品有国家专利并在本市首次生产应用;
(二)砖、板、块各类项目的年生产能力均应达到省级认定产品的条件;
(三)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设备选型先进适用;
(四)企业管理科学、规范,达到《湖南省新型墙体材料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要求的相关标准;
(五)产品质量合格、稳定,能广泛应用于建筑市场,具有推广价值。
第六条 申请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项目,应按照以下标准额度执行:
(一)专项资金贴息每个项目以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2%为计算依据,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新上生产线一次性补贴每个项目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在全市范围内,具有指导生产与推广应用价值的新产品示范工程,专项基金扶持最高额度不超过20万元。经省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立项的项目,在省级专项基金扶持基础上,市级专项基金的配套额不得超过20万元;
(三)自主研发和引进具有推广应用价值的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含专利转让),专项扶持基金额度最高不超过50 万元。
特殊项目的基金扶持额度,由市住建局报政府分管市长批准,可以突破本条规定的上限。
第七条 申请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使用的申报立项程序:
(一) 由项目实施单位在每年7月30日前向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出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
(二)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到项目单位的书面申请及项目可行性报告后,在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报告进行审核和评价并出具书面意见,再呈报主管部门审批;
(三)经主管部门同意的项目在每年10月30日前汇总后,报送市财政部门,纳入次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
(四)对已纳入次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年度预算所有项目,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在年初对项目实施单位下达正式批复。
第八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接到批复后要按要求抓紧组织实施,凡没按要求组织实施或延缓实施且超过预算年度的,一律取消项目实施单位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格。
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要确保新材产品质量稳定,施工组织严密。所有供货合同、产品质检报告、施工监理档案、工程质量验收和建设单位对产品使用意见等报审文件资料必须完整齐全。
专利申报和新产品研发为实施单位的,应递交合同原件、主要费用开支原始依据等资料报审。
第十条 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应不定期会同财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实施单位进行检查,对项目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次充好、现场施工组织混乱的单位可以予以警告并责令整改,对情节严重的取消其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资格。
项目实施完工后,实施单位应立即向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提出项目验收的申请(所有项目验收申请的截止日期为当年10月31 日)。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在接到验收申请报告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组织相关单位的专家对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验收,验收情况应制作书面文件留存备查。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在项目验收合格后两周内,应将以下文件资料一式两份,加盖单位印章报送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一)企业申请拨付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报告,其主要内容为:项目实施情况、项目使用新产品的成本构成情况、项目前期考察调研费用和设计费用;
(二)同意该项目实施的立项批复;
(三)建设单位对产品使用情况的综合评价格式书;
(四)质监部门对项目使用的产品的质检报告书;
(五)供货合同书;
(六)项目竣工验收文件。
第十二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收到项目实施单位申请拨付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报告和相关材料后,应予以认真审核并在一周内报送市财政部门,尽快协调将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拨付到位。
第十三条 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对项目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应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严格进行管理。项目所有的相关信息资料(影像资料)都必需建档备查。
第十四条 对于未纳入当年预算的重点项目又确需使用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在当年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有调节余地的情况时,项目实施单位可以申请特事特办。申请特事特办的项目,其材料申报和项目实施管理都需遵从本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的解释权归市墙体材料改革管理机构。
二0一一年七月三十一日